编者按:科研经费使用是高校腐败案件易发高发领域,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仅可能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甚至可能违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拟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的法律判决书两个典型案例为蓝本,分两期以案说法。
从两起案件来看,将虚假业务发票、与科研项目无关发票列入科研经费报销时,均定性为贪污罪。本案中两名涉案人员虽因金额不大且有减轻或从轻情况而判处了缓刑,但缓刑也是刑事处罚,对于事业单位人员来说,开除公职和开除党籍是必然的,后果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案例一:
一、被告人:
韩某某,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域室科研人员
雒某,韩某某之妻
二、违法事实
1、2007年9月,韩某某将其2005年6月在长春市汇通创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的个人学车费用发票拿到单位报销,报销所得人民币1200元被其非法占有。
2、2008年9月7日,韩某某将其母亲的大连往返烟台的船票拿到单位报销,报销所得人民币295元被其非法占有。
3、2007年至2011年,韩某某将其因探望雒某及儿子的往返大连、长春等地的火车票以及其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沃尔玛、欧亚商都等超市购买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的发票、餐票拿到单位报销,报销所得人民币16579.80元被其非法占有。
4、2008年至2012年,韩某某使用其本人及雒某、同事王飞、贾凯之名套取劳务费人民币4900元,并报销其到单位上班之前的船票和汽车票共计人民币172元,后将上述钱款非法占有。
5、2010年至2012年,韩某某多次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虚列支出从大连中鼎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壹卡后折现,其中的人民币15000元被其非法占有。
6、2012年、2013年“十一”期间,韩某某回山东青州老家,从青州大润发超市为其父母购买购物卡并开具单位发票,后其将往返船票、飞机票、过路费、青州大润发超市购物发票等拿回单位以莱州湾用海调查名义报销,报销所得人民币21110元被其非法占有。
7、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雒某将其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欧亚商城、亚细亚商城、沃尔玛超市等办理购物卡和个人餐费所开具的名头为“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的发票,以及其和其父母往返长春、大连的火车票交给韩某某拿到单位报销,报销所得人民币37481.50元被二被告人非法占有。
三、法院认定
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96738.3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雒某与被告人韩某某勾结,伙同贪污,侵吞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37481.5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亦已构成贪污罪。韩某某、雒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雒某共同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37481.50,属共同犯罪。(具体情节及判决依据略)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雒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注:被告人信息、违法事实、法院认定和法院判决均摘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西刑初字第349号,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ec59ffc9b3f4bf790885bff23aab682